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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藏投资协会章程(草案)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广东省收藏投资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e Collection and Investment Association缩写:GPCIA

第二条  广东省收藏投资协会是广东省内对藏品进行收藏、投资的集藏者、市场方、收藏专家、藏品爱好者、投资者及相关的企事单位、组织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收藏、投资、交易、共赢

本协会的一切社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协会旨在团结广大集藏者、市场方、收藏专家、收藏爱好者及投资者,联合省内各地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通过广泛组织收藏品的收藏、投资相关的文化活动和研究,达到交流、指导的作用,规范藏品市场的交易行为,促进集藏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具体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提高收藏品知识普及,提升集藏者、藏品投资者的鉴赏水平

()开展藏品学术研讨交流

()为各类收藏品爱好者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

()积极组织各项民间收藏、投资活动,引导民间集藏市场的发展;

()开展收藏品收藏、投资的咨询/培训/鉴定服务,举办收藏品投资收藏展会;

()提供收藏品市场最新动态,引导收藏品投资活动,促进市场流动;

()搭建收藏品投资收藏渠道,促进各地收藏投资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实现资源互换;

()为促进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之间以及世界各国间收藏品投资及收藏活动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热衷收藏品收藏并有所成就、对收藏有研究的爱好者、市场方或在收藏投资界有一定成就的,须经本人申请,两名正式会员介绍,经资格审核通过方可入会。

凡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和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收藏研究、鉴定、投资,以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协会会员的名义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收藏品收藏、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在收藏品收藏、投资领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鉴定能力的收藏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申请者所在地团体会员或两名正式会员介绍;

(三)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信息、书刊文献资料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有维护本会荣誉和团结的义务;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理事会;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建议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企业赞助;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6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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